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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卢东贵与邝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东贵,邝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508号原告卢东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桂明昊,系广东格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巧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卢东贵诉被告邝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思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桂明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巧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28日,被告邝巧玲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32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该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逾期不还款的,被告应按本金每日百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借款届期后被告久拖不还,原告多次催促无果,至今被告尚未清偿分文,被告行为显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借款人民币332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0000元(逾期违约金按每日百分之一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被告邝巧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被告邝巧玲向原告卢东贵借款332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借款的事实,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逾期不还款的,被告应按本金每日百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明确将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保全费”去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反驳,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邝巧玲向原告借款332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邝巧玲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清案涉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邝巧玲偿还涉案借款33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于借条上有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2月27日,如借条约定的违约金按本金每日百分之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如四倍利率高于本金每日百分之一的以本金每日百分之一计算,故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到期之次日即2012年2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高于本金每日百分之一的以本金每日百分之一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邝巧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东贵偿还借款332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到期之次日即2012年2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高于本金每日百分之一的以本金每日百分之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思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桂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