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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硕诉吕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硕,吕淑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李硕,男,1955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海竞,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淑华,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燕文(被告吕淑华之妻),北京市园林局退休干部。原告李硕诉被告吕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成、景海竞,被告吕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燕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硕诉称,原告有北京市西城区住房一套,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2010年将该房屋出租。2012年10月初,由于楼上住户卫生间水管破裂,大量自来水自上而下流入原告房屋内,造成原告两室一厅一卫及厨房间装潢重度受损,所有房间地面积水,天花板受潮起皱、涂料脱落,墙纸剥落,地板起翘。家中大量物品受潮湿、水浸损坏,以致无法居住在内,原告与租房人的承租协议为此终止。时至今日,原告一直积极寻求解决该事,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8760元,其中修复费用2500元、材料费2500元、吊顶费用1000元、房屋漏水导致退回房租损失2000元、2013年7月、8月租金9200元、误工费560元、房门外电线及墙面修复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淑华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方居住在原告楼上,我方发现楼道外墙有水渍。此后原告就漏水问题报警,并找居委会协商。但我方经过查看,我方屋内无水渍,故原告主张的漏水问题不是我方造成。2012年11月底,原告找被告要求谈漏水问题,后被告要求原告找居委会协商此事。此后居委会与原告沟通,因不明确漏水原因,所以原告同意先行拆除被告整体厨房查看漏水情况,之后同意赔偿被告一万或二万元整体厨房维修费用。此后居委会与原告多次沟通未果。现在原告主张卫生间、厨房、客厅漏水等,无证据证明系我方造成,而且上次开庭原告方证人陈述卫生间不漏水。原告不是因为房屋漏水提前与房客解除合同,而是因为租金过低,且未免除租客两个月租金。物业曾经说过是楼层夹板漏水,并非我方房屋漏水,我方已经提供证据,我方屋内照片可证明我方无漏水情况。原告厨房水管漏水,此情况物业、居委会的人员均查看过,客厅、卫生间均无漏水情况。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现由原告管理、使用,被告现居住于房屋楼上,即北京市西城区。2012年10月,原告发现房屋厨房漏水,遂向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后经物业工作人员查看,在被告厨房未发现漏水点,物业人员表示需要进一步拆除被告厨房橱柜地砖进一步查看,被告表示同意,但要求先就恢复问题达成共识后再施工,后因双方无法在恢复费用上达成一致,修理工作没有继续进行。2013年3月,在被告装修房屋期间,物业工作人员对漏水部分进行了维修,发现漏水部分系位于双方房屋夹层的公共自来水管道,现漏水部分管道已维修完毕。庭审中,原告提交收据、建材市场买卖合同、证人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欲证明其房屋受损情况及房屋租金损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误工证明、户籍证明、公证书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照片、证人证言、收据、建材市场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房屋的漏水来自于双方房屋夹层的公共自来水管线,属于公共设施,并非是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在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查找漏水点并予以维修时,被告亦表示同意给予配合,只是双方未就因此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负担达成一致,故无法认定系被告故意对原告的查找及维修工作不予提供便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维修费用、误工费以及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硕负担(已交纳二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牛凯杰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人民陪审员  王嘉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丽萍书 记 员  张必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