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万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万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87号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春,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荣,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31日,住临夏市光荣路。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万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决定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全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兴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