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许照林、程宗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许照林,程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5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宋春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照林,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宗慧,女,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照林、程宗慧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有房产两处,目前处于空置和出租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照林、程宗慧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凤池苑招待所住宅楼1栋1层101室以及梅山北路西2#07-1号/1#1至3层/2#1层两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皖舒房权证城关字第××号和房地权皖舒字第00051498号)及其附属设施。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