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四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卫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卫华,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四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卫华。委托代理人魏鹏,系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冬祥,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振清,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梅芹,系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卫华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卫华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卫华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卫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卫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辉代理审判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乔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