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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赵淑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淑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42号罪犯赵淑明,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赵淑明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以(2009)城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2009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赵淑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8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淑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