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XX与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91号原告:张XX,男。被告:胡XX,女。委托代理人:胡德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 判 长 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