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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XX与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91号原告:张XX,男。被告:胡XX,女。委托代理人:胡德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 判 长  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难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