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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罗菊香、李建、张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南郑县人,干部。被执行人罗菊香,女,出生于1957年11月3日,汉族,城固县人,初中文化,原系汉台区魅力之城重庆巴国口福火锅店业主,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利君,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1)汉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军在2012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菊香、李建、张利君发出执行通知书,1、责令被执行人罗菊香向申请执行人李军偿还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06元。2、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张利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罗菊香、李建、张利君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罗菊香、李建、张利君无银行存款、汽车、房屋,并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军确认,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菊香、李建、张利君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汉执字第000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延 林审判员 赵 汉 宁审判员 苟 汉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