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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刁承岗与张学民、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承岗,张学民,张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刁承岗,男,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白雪,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民,男,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春华,女,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3年12月6日,原告刁承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承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刁承岗承担。审判长  潘丽英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