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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洑成果与杭州通配贸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洑成果,王长青,杭州通配贸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69号原告:洑成果。委托代理人:许崇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青。委托代理人:刘艳,系被告王长青妻子。被告:杭州通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负责人:李京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思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洑成果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通配贸易有限公司、王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洑成果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通配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洑成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