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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4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4425号原告谢某某,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蓓,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昊鹏,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蓓,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昊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2003年,双方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且与原告相比,被告的收入较高,生活本应幸福,但共同生活中被告时常因琐事生气、无理吵闹,原告不得不妥协、忍耐。2011年12月6日,双方生有一子,名叫谢某。因育儿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升级,2013年5月,被告一气之下搬回其父母家中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劝说无果,现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在协商离婚时,被告提出给付其20万元即同意离婚,但当原告备齐20万元时,被告又提升了数额。现双方因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的婚生子谢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原、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于2003年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2月6日,双方生有一子名叫谢某。结婚初期感情不错,我平时工作忙,又因为孩子较小,所以对原告的照顾确实较少,但是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可以再沟通。生活中,双方确实存在争吵,因为原告与其他人存在暧昧关系,且我和原告性格有点不和,导致双方争吵,但是并未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且我愿意原谅原告。我想和原告多沟通,因为我之前工作比较忙,与原告沟通的时间比较少,现在我已经从招商银行辞职,以后会有更多的时间与原告沟通。因此,我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12月6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叫谢某。原告表示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的生活照顾的不够、对原告的事业不够关心、与被告的父母关系不好等原因,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因其工作较忙,确实对原告照顾较少,双方也有争吵,但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表示因为之前工作比较忙,与原告沟通的时间比较少,现已从招商银行辞职,以后会有更多的时间与原告沟通。上述事实,有结婚档案证明、户口本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不同意离婚一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更加主动的加强双方沟通、交流,妥善解决双方存在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人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