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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兰兰与三堰村委会、三堰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36号原告李兰兰,女,汉族,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雷建普、何宏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卫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红选,该村村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堰村一组)。负责人李建其,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兰诉被告三堰村委会、三堰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兰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李兰兰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