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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强制裁定书13-1509瑞昌、李泽润、马新琴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李泽润,马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被执行人李泽润。被执行人马新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泽润、马新琴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9028.99元(未计算2013年7月29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杨骐铭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