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红心器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梁永健、黄伟聪及原审被告广州电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红心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梁永健,黄伟聪,广州电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心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万群,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永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电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乔利刚。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马云。上诉人上海红心器具有限公司(下称红心器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盛熙公司)、梁永健、黄伟聪及原审被告广州电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电美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之一电美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红心器具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红心器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红心器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经济原则及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专利侵权案件应该由制造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按盛熙公司、梁永健、黄伟聪所述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为红心器具公司,而红心器具公司的制造地和住所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盛熙公司、梁永健、黄伟聪没有进行书面答辩。经查,盛熙公司、梁永健、黄伟聪以电美公司未经其授权,在浙江天猫公司的天猫网上开设“红心官方旗舰店”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RH2026”、“RH2126”挂烫机产品,红心器具公司是上述销售产品的生产者、许诺销售者。红心器具公司、电美公司、浙江天猫公司的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侵害了梁永健、黄伟聪据有的名为“挂烫机(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0730313995.8),同时也侵害了盛熙公司对该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盛熙公司、梁永健、黄伟聪起诉时提供了盖有“广州电美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编号为№10459563《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红心器具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照片等,以证明红心器具公司、电美公司、浙江天猫公司在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盛熙公司、梁永健、黄伟聪以红心器具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者,电美公司、浙江天猫是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和销售者为由提起诉讼,而电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电美公司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红心器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红心器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盛熙公司、梁永健、黄伟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红心器具公司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