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石联冠华五金厂与佛山市顺德区晋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石联冠华五金厂,佛山市顺德区晋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3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石联冠华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石联石东开发区**号。负责人张冠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晋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工业区二号。负责人李满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石联冠华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晋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石联冠华五金厂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晋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石联冠华五金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晋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石联冠华五金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晋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石联冠华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廖秀雄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