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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露友(中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露友(中国)有限公司,晋江市露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丁路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泉安中路1558号宝龙大酒店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191266-5。负责人陈忠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雄鹏,该行员工。被告露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856972-0。法定代表人丁路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晋江市露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066470-0。法定代表人沈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路生,住晋江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被告露友(中国)有限公司、晋江市露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丁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1月28日通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冠雄审 判 员  肖一虹人民陪审员  龚勤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洋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