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刑抗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跃群玩忽职守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俞跃群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刑抗再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俞跃群,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户籍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东花园里23号。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2年3月30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3月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2013年9月30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俞跃群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胡江榕,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跃群玩忽职守罪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1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浙金刑抗字第1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丽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俞跃群及其辩护人胡江榕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