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海商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董淑昌与董作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昌,董作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海商初字第0073号原告董淑昌,居民。委托代理人纪存军。被告董作刚,居民。原告董淑昌与被告董作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淑昌的委托代理人纪存军、被告董作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淑昌诉称,1997年,原告承建被告家房屋建造工程,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350元,并于1998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作刚给付原告工程款6350元,并自1998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董作刚辩称,原告为被告承建房屋属实,但被告只欠原告2000元工程款,且原告为被告建造的房屋有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18日,被告董作刚将自家房屋建造工程交由原告董淑昌带人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350元,并于1998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暂欠董淑昌现金陆仟叁佰伍拾元,¥6350.00元,董作刚,98.12.5。”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6350元及其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董淑昌提交的欠条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述辩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董淑昌为被告董作刚建造房屋,经结算被告董作刚尚欠原告董淑昌工程款635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董作刚辩称只欠原告工程款2000元,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董作刚另辩称原告建造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且该房屋完工至今已有15年,如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故本院对该辩解亦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董作刚给付所欠工程款635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作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淑昌工程款635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董作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作刚负担(原告董淑昌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董淑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