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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洪升与彭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升,彭振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523-1号原告:王洪升,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告:彭振群,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升与被告彭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保全费651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51元,共计1302元,由原告王洪升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