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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通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新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通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新文,黄山休宁山水旅游开发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安徽省通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308536-7。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俊斌,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瑶琴。被告:朱新文,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奕棋村,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6710272433。被告:黄山休宁山水旅游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冬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通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新文、黄山休宁山水旅游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通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新文、黄山休宁山水旅游开发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此,黄敏、汪益新自愿以登记在黄敏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团校恢复楼509-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29858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通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新文、黄山休宁山水旅游开发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黄敏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团校恢复楼509-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29858号)房屋,限制其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