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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三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胡芝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胡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刑三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胡芝,女,1957年5月1日生,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2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经减刑于200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建生,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丽波,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3)昆检刑诉字第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胡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生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胡芝及其辩护人王建生、万丽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胡芝和手提一内装有毒品的纸盒的曾详合(另案处理)从其居住的昆明市呈贡区斗南镇练朋尾村391号出来,乘坐普说合开来的一辆云A99X**黑色福特轿车准备前往约定地点交易毒品,行至练朋尾村村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曾详和所穿黑色牛仔裤右裤包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6克、其摆放在该轿车后排座位前脚踏处一纸盒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664克。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盘问笔录、提取毒品记录、现场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胡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人民法院定罪处罚。被告人李胡芝在庭审中辩解自己只是居间介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胡芝在本案中起介绍作用,系从犯,曾详和是买家,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进行,毒品未流入社会,李胡芝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并有下列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民警张某某、武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根据线索于2013年3月27日前往呈贡区练朋尾村监控与云安獒园接触的可疑人员及车辆。当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云A99X**的黑色福特轿车停在了云安獒园门口路边,车内走出一男子进入云安獒园。15时40分左右,云A99X**的黑色福特轿车开到练朋尾村村口时,民警将其拦停进行检查,并打开车门,分别对坐在后排座上的李胡芝和驾驶员曾详合实施抓捕,从李胡芝脚踏处一个写有“福建达利园集团好吃点香脆腰果饼”字样的纸盒内查获外用黄色蜡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3块;从曾详合所穿黑色牛仔裤右边裤包内查获外用人民币一元纸币包裹,内用透明塑料小封口袋包装的粉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一小袋。2、毒品物证照片、指认称量照片经被告人李胡芝当庭辨认,其表示无异议。3、提取记录、毒品指认照片、现场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云A99X**的黑色福特轿车后排座位脚踏处一个写有“福建达利园集团好吃点香脆腰果饼”字样的纸盒内查获了外用黄色蜡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3块,经称量净重1664克,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从曾详合所穿黑色牛仔裤右边裤包内查获了外用人民币一元纸币包裹,内用透明塑料小封口袋包装的粉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一小袋,经称量净重1.6克,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4、提取证据记录,证实从被告人李胡芝所持有的粉红色无牌Q9型手机内和红色TELEPVS-UNT661J手机内分别提取到各一张手机卡,卡号分别为1375952****、1820684****。5、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尿检记录,证实对李胡芝进行尿检,结果呈阴性;对曾详合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表明其有吸毒史。6、被告人李胡芝供述:2012年12月时,赵桂来我家玩让我给她介绍买毒品的人,可以吃点介绍费。2013年3月26日赵桂的两个侄女打电话来说送麻黄素来昆明给我,谈好15元每片。我打了电话给曾详合说了,他同意这个价钱,还同意再给我每片0.5元的介绍费。3月27日,我到安宁把赵桂的两个侄女接到我家,看到她们带来的三包麻黄素后,我打曾详合的电话没打通,她们等不及,说下次再来我家拿钱,就走了。她们离开后,我打通了曾详合的电话,告诉他东西到了。过了一段时间曾详合开车来到我家,准备拿走麻黄素再送钱来,我有点不放心,就跟着他去拿钱。上车时他把装麻黄素的纸箱放在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中间,我坐在后排,车开到村口路边,我们就被抓了。9、证人曾详合证言证实:3月26日中午,李胡芝打电话给我说有点事,让我去一下,我说有事去不了。中午,李胡芝又打电话让我开车去接她一下。我就找曾德刚借了车到了呈贡李胡芝的住处,进门后她让我等她收拾一下衣服,10多分钟后,她一手拎着衣服,一手拎着写有“好吃点香脆腰果饼”字样的食品盒走出来,叫我送她到昆明一趟。我从她手里接过食品盒帮她提着就出了门,我打开车门后,她坐在后排,我就把食品盒放到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中间的储物盒上面,李胡芝又把盒子拿了放到后排座位靠右边脚垫处。我把车开到村口时,就被警察堵下了。10、户籍证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胡芝自然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且于2002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经减刑于200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且采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胡芝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胡芝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胡芝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组织毒品贩卖,故被告人李胡芝的辩解和辩护人所提李胡芝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被告人李胡芝曾因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李胡芝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胡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665.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辉辉审 判 员  刘成宇代理审判员  李城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