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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初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胡建明、王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胡建明,王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商初字第0487号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矿机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1327411-6。法定代表人佘文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传斌。委托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明。被告王永志。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明、王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向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传斌、孙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建明、王永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间,原告与被告胡建明订立一份买卖多功能摊铺机的合同,合同总价款62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胡建明支付货款550000元,尚欠部分货款至今未付。因被告胡建明与王永志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被告胡建明偿还欠款7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被告王永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建明、王永志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胡建明签订《工矿产品买卖(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一台W×××××多功能摊铺机给该被告,合同价款620000元,合同生效支付预付款100000元,在收到该被告400000元后卸货,余款在同年8月20日付60000元、10月20日前付60000元,如双方发生争议由本院管辖。合同还对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备,并于2010年11月28日、2011年3月11日对所售设备进行了跟踪服务。被告胡建明支付大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货款70000元。上述事实,有《工矿产品买卖(购销)合同》、《用户服务报告》、付款专用凭证等书证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另查明:被告胡建明与王永志系夫妻关系,被告胡建明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双流县公安局金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与被告胡建明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了交付设备的义务,被告胡建明亦给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的货款70000元应予给付,该被告逾期付款,其除应偿还拖欠的货款外,还应赔偿逾期付款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胡建明与王永志系夫妻关系,被告胡建明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永志应对该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明欠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赔偿自2010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原告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被告王永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为1765元,由被告胡建明、王永志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赵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昕法律文书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