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戴时与陈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时,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戴时,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关于戴时与陈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1)河开商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时于2013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刚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戴时亦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作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1)河开商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俐俐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刘 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