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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刚诉绵阳市骨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绵阳市骨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李刚,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17日。委托代理人:刘忠廷,绵阳市高新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骨科医院,住所地:绵阳市剑门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陈玉隆,该院院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泉山180医院。法定代表人:郑溪水,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刚诉被告绵阳市骨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