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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顺福与盛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福,盛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591号原告刘顺福,农民。委托代理人单徐清,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之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福与被告盛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顺福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福撤回对被告盛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顺福负担。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振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