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懿诉被告宝鸡市住房保障中心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懿,宝鸡市住房保障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廖懿,女,生于1968年4月23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号。委托代理人刘万智,男,生于1957年8月15日,宝鸡市中铁宝工退休职工。被告宝鸡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委托代理人傅永卫,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懿诉被告宝鸡市住房保障中心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懿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告主体不合适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长 程淑芹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蒲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