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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颖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李颖。被执行人孙伟。本院在执行李颖申请执行孙伟财产分割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