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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爱明与万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明,万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3105号原告:苏爱明,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被告:万水英,女,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爱明诉被告万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爱明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水英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爱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