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7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万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7257号原告刘文杰。被告万永亮,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南营子村。原告刘文杰与万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杰所诉被告万永亮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刘文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