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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7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万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7257号原告刘文杰。被告万永亮,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南营子村。原告刘文杰与万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杰所诉被告万永亮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刘文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