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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800号原告:彭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