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调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曹春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曹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2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田惠宇,行长。被执行人曹春玲,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被告曹春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9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春玲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千零六十三元五角九分。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春玲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执行费五十元及在执行中实际支出��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曹春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普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