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胡梦云、戴明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梦云,戴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22号申请人:胡梦云,女,汉族,住宁国市。申请人:戴明元,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梦云、戴明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胡梦云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3元,误工费:12566元,伤残赔偿金:4204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电动车修理费:500元,合计:67667元。二、戴明元医疗费:2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44元,误工费:13904元,伤残赔偿金:42966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合计:93814元。三、两人上述损失,经协商由胡梦云一次性赔偿戴明元人民币:25000元,其余损失两人均各自承担。四、此外互无牵连,本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互无异议。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