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9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沙东审 判 员 乔秀萍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祁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