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俞茂胜与吴家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茂胜,吴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贵执字第01476号申请执行人:俞茂胜,男,196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吴家兴,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茂胜与被执行人吴家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因案件处于协调中,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