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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正大公司诉陈文忠回收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陈文忠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山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金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万怀,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法律专员。被告陈文忠,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原告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签订肉鸡饲养合同及附件,被告于7月20日、10月26日饲养原告肉鸡共7600只,共赊欠原告款项37441元,因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该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为支持以上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肉鸡饲养合同及合同附件7、内销产品凭单、毛鸡收货报告单、毛鸡收购结算单等。被告陈文忠辩称,被告养鸡情况属实,现欠原告款项具体金额不清楚,现无力偿还。被告陈文忠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肉鸡饲养合同,被告于7月18日、10月26日先后赊购雏鸡共7600只,每只单价5元。另被告先后于7月20日至11月20日赊购饲料合计110140元,并于7月21日至11月26日期间多次赊购药品合计13158.7元。8月26日、12月1日原告回收毛鸡,原告应给付被告回收款及补贴共计107890.08元。以上款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53408.62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肉鸡饲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饲养肉鸡经回收后结算尚欠原告款项应予偿还。原告主张的赊欠款37441元不超过上述结算金额,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赊欠款3744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