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xx村*组。被执行人马xx,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xx村*组。周xx与马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2010)蒲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赔偿款为6104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674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蒲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梁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民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