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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全伟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全伟,男,37岁。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1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包景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