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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知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XX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XX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耀。委托代理人:吴天野。被告:XX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钢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