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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保字第0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金霞与舒城县富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金霞,舒城县富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77-2号申请人:陆金霞,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舒城县。被申请人:舒城县富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舒城县。申请人陆金霞因与被申请人舒城县富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舒城县富路运输服务公司所有的皖N×××××号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担保人郭德爱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东段南侧商品房一套(房产权:皖舒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安全,有效发挥法律效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东段南侧商品房一套(房产权:皖舒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