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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4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4045-1号原告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怀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浏阳市镇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法定代表人朱建波,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共计3297.5元,由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唐东圣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