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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民初字第07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熊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熊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763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953-7。负责人蓝卓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厚伟,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该行职工。被告熊小林,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巴南支行”)与被告熊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被告熊小林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法制日报》于2013年9月4日向被告熊小林送达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公告期已满,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建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晟、人民陪审员陈桂丽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委托代理人田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小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诉称,被告熊小林于2005年4月14日在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处借款10000元用于农业种植,约定于2006年3月20日到期,月利率6.51‰,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共计10000元,至今尚欠9063元借款利息未归还。现要求被告熊小林立即归还借款利息9063元。被告熊小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熊小林以需要农业种植为由于2005年4月14日出具借据在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处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至2006年3月20日,月利率为6.51‰,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向被告熊小林发当贷款后,被告熊小林已于2013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现尚欠借款相应利息9063未偿还,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于2012年1月20日向被告熊小林进行催收,被告熊小林签字予以确认。被告熊小林尚欠原告借款利息9063元至今未归还,现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906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熊小林2005年4月14日在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的借款凭证一份、2010年1月20日熊小林签字确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以及利息清单一份,证实被告熊小林在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处借款本金及及利息未归的事实。经本庭审查,被告熊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否认,对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提交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熊小林出具借据在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处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于2006年3月20日届满,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后,尚欠借款利息9063未予偿还,被告熊小林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熊小林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小林应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农商行巴南支行请求被告熊小林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906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应收取261元,由被告熊小林负担(此费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负担金额应迳付给原告,本院预收金额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61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桂丽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