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21-06-24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李文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李文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王治国,男。被告:李文同,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李文同的无牌照后八轮翻斗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文同的无牌照后八轮翻斗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