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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法执民字第5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d尹增乾与香河县明浩计量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增乾,香河县明浩计量器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545-4号申请执行人尹增乾。被执行人香河县明浩计量器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井平,总经理。尹增乾诉香河县明浩计量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12年6月12日申请人已申请对香河县明浩计量器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的帐户04×××30存款予以冻结。因香河县明浩计量器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的帐户04×××30存款续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的规定,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香河县明浩计量器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的帐户04×××30的存款1095490元,期限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