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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裁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唐亚星与灌阳县杨柳江电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星,灌阳县杨柳江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裁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唐亚星,女。被执行人灌阳县杨柳江电站。申请执行人唐亚星与被执行人灌阳县杨柳江电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市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灌阳县杨柳江电站没有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亚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灌阳县杨柳江电站给付申请执行人唐亚星中介劳务费212665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48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灌阳县杨柳江电站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灌阳县杨柳江电站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3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