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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9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952-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86-1号。法定代表人曹建泽。被执行人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和村同富裕鼎丰高新区A4幢。法定代表人师振华。关于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模具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01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01号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6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