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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金焕与李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焕,李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孙金焕,女,生于1964年6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构林镇夏洼村。被告:李想,男,生于1990年4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构林镇夏洼村。原告孙金焕与被告李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金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想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金焕诉称:2012年11月7日,被告李想驾驶“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后原告到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等六千多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的伤情不管不问。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9003.15元。原告孙金焕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孙金焕的身份;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以及责任划分情况;3、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入出院证、住院病历、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票据,以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4、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以证明原告伤残等级及鉴定费支出情况;5、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原告的电动车估损总额为1355元。被告李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查询问被告李想伯父李改朝的笔录一份,以证明被告下落情况。对原告提交的第1、2、3、4、5组证据,均系相关机关出具,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7日,被告李想驾驶“大阳”牌110型两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邓州市构林镇杜寨移民新村南路口处,与对向骑电动车的孙金焕相撞,造成孙金焕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孙金焕到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出医疗费6198.27元。孙金焕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支付鉴定费700元。孙金焕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损坏,其损失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1355元。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邓公交认字(2012)第1208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金焕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李想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想驾驶“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原告相撞,致使人伤、车损,造成交通事故,这一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金焕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方损失数额应按下列范围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6198.27元;2、护理费450元(9天×50元/天=4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9天×30元/天=270元);4、营养费180元(9天×20元/天=180元);5、误工费450元(9天×50元/天=450元);6、伤残赔偿金15049.88元(7524.94元/年×20年×10%=15049.88);7、电动自行车损失费1355元;8、精神抚慰金3500元(原告的伤情已构成伤残十级,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该项以3500元为宜)。原告孙金焕上述八项损失合计27453元。被告李想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孙金焕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被告李想应当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孙金焕赔偿款274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李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郑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