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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4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思荣,王长凤与被告马怀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凤,张思荣,马怀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4453号原告王长凤,女,汉族,1955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张思荣,男,汉族,195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马怀建,女,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凤、张思荣与被告马怀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长凤、张思荣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凤、张思荣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凤、张思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王长凤、张思荣负担。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范永忠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