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4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思荣,王长凤与被告马怀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凤,张思荣,马怀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4453号原告王长凤,女,汉族,1955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张思荣,男,汉族,195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马怀建,女,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凤、张思荣与被告马怀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长凤、张思荣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凤、张思荣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凤、张思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王长凤、张思荣负担。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范永忠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