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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刘林云与孙良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云,孙良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46号原告刘林云,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良运,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云诉被告孙良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云撤回对被告孙良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刘林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小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