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马民二终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张向宝与马俊、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二终字第00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男,1973年5月6日生,回族,马钢第二能源总厂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宝,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周鲁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燕丽,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马钢公司检测中心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马俊因与被上诉人张向宝、原审被告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俊向被上诉人张向宝借款102.50万元,该102.50万元款项被上诉人张向宝具体是如何支付的,是否如上诉人马俊所称,是被上诉人张向宝在将借款本金扣除高利率的利息后,再将剩余本金汇入上诉人马俊和案外人张友山(系被上诉人张向宝之弟)合伙炒期货的账户的,原审法院对此应予查清。另外,上诉人马俊还称,从其和案外人张友山合伙炒期货的账户转出的款项也用于支付被上诉人张向宝的借款利息了,是否属实,也应当予以查清。再者,上诉人马俊称,案涉债务系其与张友山的合伙债务,是否属实,如属实,张友山应否参加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吴静旻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