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5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于金洋与招远市中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洋,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502-2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洋,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大秦家镇祁格庄村***号。被执行人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金洋与被执行人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LG956L轮式装载机一台。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LG956L轮式装载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臧玉才 百度搜索“”